1.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自镇流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适用范围如下: ――额定功率 60W 以下。 ――额定电压 100V~250V。 ――爱迪生螺口或卡口灯头。 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 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正在考虑中。 |
2.定义 |
2.1 自镇流灯 含有灯头、镇流器和灯管,并使之为一体的荧光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2.2 型号 具有相同额定光电参数而灯头型号可以不同的灯。 2.3 额定电压 灯上标明的电压或电压范围。 2.4 额定功率 灯上标明功率。 2.5 额定频率 灯上标明频率。 2.6 灯头温升(△ts) 指与灯装配在一起的标准试验灯座的表明温升,测试时应按照 IEC60360 介绍的标准测试方法进行。 2.7 带电部分 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引起触电的导电部件 2.8 型式试验 为检验某一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对型式试验样品进行的一次或一系列的试验。 2.9 型式试验样品 为进行型式试验而由制造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由一套或数套相同的部件组成的样品。 |
3.一般要求和一般试验要求 |
3.1 自镇流灯的设计和结构应当保证灯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可靠,对用户和周围环境不会产生危害。 一般来讲,检验合格性时要对所有规定项目都进行试验。 3.2 除另有规定外,全部的测试项目均应在温度 25±1℃的无对流风的试验室中,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进行检验。 |
3.3 自镇流灯的各个部件均是工厂封装的,是不能修理的,不得将其打开来进行试验。如果需要检验灯和测试其电路,则应与制造厂或销售商协商,让其提供专为进行模拟异常条件试验的灯(见第 12 章)。 |
4.标志 |
4.1 灯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指示标志: 1)来源标志(可采取商标、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2)额定电压和电压范围(以“V”或“伏特”表示)。 3)额定功率(以“W”或“瓦特”表示)。 4)额定频率(以“Hz”表示)。 4.2 制造厂应在灯上、或在包装物上、或在使用说明书上补充下列标志: 1)灯的电流。 2)如果灯的燃点位置有限制,在标志上应说明。 3)如果替换灯的重量大大超过被替换灯的重量,则应该注明增加的重量可能会降低某些灯具的机械稳定性。 4)灯在使用时必须遵循的特定条件和制约,如在调光电路中使用。若不适合在调光电路中使用须有如下标识。 |
4.3 按照下列条款检验其合格性: 1)用外观法检验有无 4.1 要求的标志及标志的清晰度。 2)按照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轻轻擦拭标志 15s,待其干后,再用一块蘸有己烷的布擦拭标志 15s,试验之后,标志仍应清晰。 3)采用 |